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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法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www.cs.suiningpeace.gov.cn 】 【 2025-06-26 09:25:19 】 【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船山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公众远离毒品犯罪。


  “物流”不是护身符,邮寄毒品将受严惩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陈某等人联系被告人黄某建购买冰毒和麻古,并向黄某建转账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黄某建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让上家将毒品藏在笔记本电脑内通过云南边境快递邮寄给自己。2024年4月,被告人黄某建在遂宁市船山区川中大市场附近收取冰毒、麻古若干,并收取陈某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裁判结果


  2024年11月26日,船山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八万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物流寄递”的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犯罪分子和毒品在时间和空间上高度分离,呈现一定的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挑战。该案的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立场,同时也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从业人员提高识毒、防毒、禁毒的意识,不断健全行业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发展,斩断毒品流通渠道,营造健康无毒的社会氛围。


  车内空间非“法外之地”,提供场所同样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蔡某、伍某、黄某四人从乐山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运回遂宁后,被告人杨某将白色大众轿车停在船山区某公园附近,并拿出此次购买的2颗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供蔡某、伍某、黄某在车内吸食。


  裁判结果


  2024年9月25日,船山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没有“安全空间”,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同样触犯刑法。在聚众吸毒者的组织性和反侦察性增强的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倾向于选择较易逃离的移动式“场所”。汽车等移动性较强的交通工具,因其与外界相对隔离和封闭,而具有了“场所”的特征。公众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在车内吸毒就能逃避法律制裁,任何为吸毒提供空间便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典型案例既是警示,也是呼吁:禁毒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不触碰毒品,不轻信“无害”谎言。从自身做起,共同织密禁毒防护网,让毒品无处藏身。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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