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8月27日下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身边人”“案中事”敲响“警示钟”,市发展改革委、遂宁产投集团等单位50余名干部职工及法院新进干警旁听庭审。
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刘某在担任某国家出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明知该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仍违规决定从事应急借款业务,并在清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同意为多家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和应急转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6847.6591万元。此外,2011年至2019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担保和应急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0次收受26人所送现金共计52.3万元。
国家出资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刘某作为国有股权代表,在企业工作十余年,本应以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为己任,但其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庭审现场,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下一步,船山法院将持续保持严惩职务犯罪高压态势,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把庭审现场打造成廉政警示教育课堂,以“案中事”警醒“身边人”,用“活教材”敲响“警示钟”,推动正风肃纪反腐向纵深发展。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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